題組內容
二、甲起訴請求乙拆屋還地,第一審法院以請求無理由判決駁回其訴,甲不服上訴第二
審,第二審法院仍以同一理由判決駁回其上訴,甲再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
最高法院亦認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判決駁回甲之第三審上訴。全案確定後,
甲認為第一審、第二審及第三審法院之確定判決,均有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
第 1 款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以及同項第 10 款之為判決基礎之證言係虛偽陳述之
再審事由,向第二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請求將第一、二、三審之確定判決廢棄,
並就本案請求為有理由之判決。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