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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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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38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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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3年 - 103-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38387
科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3年 - 103-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38387
科目: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年份:
103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一、甲起訴主張乙於民國(下同)100 年 4 月 1 日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 約定借用期間自當日起至隔年 3 月 31 日止,利息為年利率 5%,乙並開立借據一紙 (內容僅記載:乙向甲於 100 年 4 月 1 日借款 300 萬元。文末並簽名),及同面額 本票一張供作擔保。因乙到期未清償,甲爰依借款返還請求權及票款請求權,請求 乙應給付 3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 乙則抗辯甲未給付該筆金額。
申論題內容
⑵若在此事件中,原告甲起訴時,已附丙律師為其第一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一紙, 原審於預留就審期間後僅送達開庭期日通知書予原告甲、被告乙,並未通知丙律師, 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時,原告與被告及丙均未到場,問:法院可否視為兩造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承此,若法院於此時依職權續行訴訟,另定第二次言詞辯論期日, 並僅通知乙及丙,但未再通知甲,惟甲、乙、丙均無正當理由遲誤第二次言詞辯論 期日,問:此時可否視為甲撤回起訴?(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