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公司向在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公司購買員工薪酬獎勵制度之設計勞務,支付
價款折合新臺幣 800 萬元。請問在下列各種不同假設之情況下,甲公司應該為購買上述勞務
分別繳納多少元之營業稅?
⑵甲公司是證券公司,並且無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計算稅額之銷售 額。 分) (5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其銷售之勞務屬第11條第1項各業之勞務者」
本題中,外國之事業機關組織團體所銷售之勞務為員工薪酬獎勵制度之設計勞務
故與11條所述之金融保險各業應無相關。
綜上,應依本法第10條所定之稅率課徵,目前行政院訂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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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證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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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