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銷售之勞務屬第11條第1項各業之勞務者」
本題中,外國之事業機關組織團體所銷售之勞務為員工薪酬獎勵制度之設計勞務
故與11條所述之金融保險各業應無相關。
綜上,應依本法第10條所定之稅率課徵,目前行政院訂為5%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