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民1154,故繼承人依法主張有限責任繼承者,對被繼承人債務,僅負有限責任;換言之,其不必以自己固有財產清償被繼承人債務。
2.本題繼承人責任:
(1)A不須以自己固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甲之債權人向A請求清償甲所遺之債務時,A以自己固有財產清償30萬元;故A已默示為概括繼承表示,縱使其他繼承人為限定繼承主張,A亦不發生限定繼承之法效。故A應依單純承認而為繼承,並不須以自己固定財產負清償責任,且不得請求返還之還款。
(2)B不須以自己固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依民1175,故繼承人拋棄繼承後,自始脫離繼承關係。本題B依法拋棄繼承表示後,即非繼承人,故不必以自己固有財產負清償責任。又B應繼分,依民1176I,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人。
(3)C不須以自己固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本題C依法為限定繼承後,依民1154,C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故不必以自己固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4)D不須以自己固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本題C依法為有限責任繼承後,共同繼承人D亦同,D僅須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不必以自己固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5)E不須以自己固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本題C依法為有限責任繼承後,共同繼承人E亦同,D僅須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不必以自己固有財產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