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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 - 98 稅務、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財稅行政、稅務法務:民法#48192
科目:
民法 |
年份:
98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7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7)
⑴甲丙間之買賣契約效力如何?
⑵若丙將車輛及有關證件交予乙,約定應由買受人向監理機關辦理登記,因買受人 逾期未辦理該登記手續,稅捐機關仍以出賣人丙為納稅名義人,仍向丙徵收相關 稅捐,出賣人丙於繳納後,能否向買受人請求返還上開稅捐費用?
二、甲向乙購買公寓一棟,由雙方自行簽約,並前往台北地方法院將契約公證在案,於 買賣讓渡契約書中第 5 條規定:「房屋及土地價款新臺幣 3,500 萬圓整,其原設定 之抵押權新臺幣 1,000 萬圓整,由買方甲承受」。乙方依約向甲要求給付 3,500 萬圓 整,認為抵押權係額外給付。甲則認為其依約僅需支付現金 2,500 萬圓整,餘款係以 抵押權抵充。試析其法律關係﹖(25 分)
⑴何謂應有部分?共有人於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後,就該共有物加以分割,其分割 是否對於抵押權人發生效力?(10 分)
⑵共有人間就共有物所為管理之約定,是否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發生效力? (15 分)
⑴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夫妻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發生剩餘財產 分配請求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情形為何?甲夫、乙妻感情不睦,甲多 次毆打乙成傷,乙以受不堪同居虐待,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與甲離婚,乙得否同時 合併訴請甲給付剩餘財產?
⑵甲於民國(下同)97 年 12 月 1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子女 A、B、C、D、E,E 尚 未成年(15 歲)。甲之債權人乙於 97 年 12 月 20 日向 A 請求清償甲所遺之債務 100 萬元,A 以自己固有財產清償 30 萬元;B 於 98 年 1 月 15 日向法院為繼承之 拋棄(經法院備查及公告);C 於 98 年 1 月 16 日向法院為限定繼承之呈報,並 於 98 年 2 月 10 日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D 及 E 則未為任何之表示。於上述情 形,A、B、C、D、E 應否以其自己之固有財產對甲之債權人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