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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稅務、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財稅行政、稅務法務:民法#48192
科目:民法
年份:9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請依民國 98 年 1 月 23 日最新修正公布之民法物權編之規定釋明:

申論題內容

⑴何謂應有部分?共有人於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後,就該共有物加以分割,其分割 是否對於抵押權人發生效力?(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ckvhome

(一)應有部分,指分別共有之共有人對共有物所有權所享權利之比例。各共有人所享有之應有部分之比例,原則上依共有人約定或法律規定;各共有人應有部分不明者,依民817II,推定其應有部分為均等

(二)共有物分割是否對抵押權人發生效力:

      1.依民824-1II,原則上,抵押權人權利不受共有物分割而影響;但有下列情形者,抵押權移轉於抵押人所紛得之部分:

        (1)權利人同意分割

        (2)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3)權利人經共有人告之訴訟而未參加

      2.民824-1III,如有第2項但書情形(抵押權利外移存於抵押人所分得之部分),且該共有人係以價金分配或金錢補償者,準用民881物上代位;即抵押權人對該共有人所得分配之價金或所得補償之金錢,有權利質權。

      3.又民824-1IV,第3項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不動產,有抵押權。惟依第5項,該抵押權應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且其次序優先於第2項但書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