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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稅務、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財稅行政、稅務法務:民法#48192
科目:民法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向乙購買公寓一棟,由雙方自行簽約,並前往台北地方法院將契約公證在案,於 買賣讓渡契約書中第 5 條規定:「房屋及土地價款新臺幣 3,500 萬圓整,其原設定 之抵押權新臺幣 1,000 萬圓整,由買方甲承受」。乙方依約向甲要求給付 3,500 萬圓 整,認為抵押權係額外給付。甲則認為其依約僅需支付現金 2,500 萬圓整,餘款係以 抵押權抵充。試析其法律關係﹖(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