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本法第3條規定,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薦任第九職等人員,並具有四年以上九職等年資,敘薦九本俸最高級者,得應簡任升官等考試;本案蔡先生原為專技高考及格之會計師,依法轉任為公務人員,且有前項年資及資格,得予應考。
2.簡任升官等考試已設落日條款廢除,蔡員得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起五年間應簡任升官等考試三次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