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3條規定,具法定任用資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九職等人員滿四年,已敘薦任九職等本俸最高級者,得應簡任升官等考試;本案陳女九職等年資僅三年,不得應簡任升官等考試,且因本身為九職等人員,亦不得應薦任升官等考試(後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