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四、下列何者具備升官等考試之應考資格?可報考何種升官等考試?其根據的法規為
何?(25 分)
⑶陳女士具薦任 9 職等年資 3 年並擔任主任職務已逾 3 年,且已敘薦任 9 職等本俸 最高級。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依本法第3條規定,具法定任用資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九職等人員滿四年,已敘薦任九職等本俸最高級者,得應簡任升官等考試;本案陳女九職等年資僅三年,不得應簡任升官等考試,且因本身為九職等人員,亦不得應薦任升官等考試(後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