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本法規定,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得考列丁等;本案陳女經糾正,仍我行我素,符合「不聽指揮」、「破壞紀律」、「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之要件,且造成辦公室氣氛緊張,似屬「情節重大」。
2.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得考列丁等;本案陳女於上班期間離開辦公室買菜,係怠忽職守,並有稽延公務之虞,惟仍須有「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始得為之。
3.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得考列丁等;本案陳女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0條,公務員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之規定,符合「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之構成要件,但仍需有「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始得為之。
4.綜上,陳女行為較完整符合,「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之規定,得據此考列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