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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年高等三級暨普通考高考三級現行考銓制度  #54356
科目:公職◆考銓法規(現行考銓制度)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我國公務人員任用與陞遷制度皆備且已行之經年,惟論者指出其仍然存在某些問題 值得深思,試就所知析論之。(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一)任用
我國任用公務人員之途徑有三,除依法銓敘之機制已逐漸退場外,以依法考試及格與依法升等合格者為主,茲就其主要缺失與改進方式分述如下:
1.依法考試及格
(1)應考資格無鑑別度:各等級考試應考資格多以學歷為標準,然我國學歷氾濫,自人人皆得應考;且多無工作經驗限制,造成奶嘴公務員、恐龍法官筆筆皆是。
(2)考試內容無法配合用人單位:我國人事機構體制屬院外制,由考試院獨立行使考試權,與行政單位之隔閡致考非所用,縱經極困難之考試及格者,仍無法於用人單位勝任愉快,考試信度有之,效度確差強人意。
2.依法升等合格
(1)升等者非真材實學
甲.考績升等:宥於考績之比例設計不當,該制度業流於輪流考甲(乙)之形式,無法將優汰劣。
乙.考試升等:目前簡任升官等考試弊多於利,設落日條款將廢除,至薦任升官等考試,久任者即具應考資格,且錄取率高達百分之三十三,是否得篩選適任人才,不無疑義。
丙.訓練升等:除久任者,考績尚須達一定標準,然前述考績無法真實反映該員能力,故應訓資格尚無鑑別度;至訓練期間,委升薦約為五週,薦升簡約為四週,委升薦也罷,其訓練內容有何高明之處,得在如此短暫時間內即取得高階文官之任用資格。
(2)升等歷時攏長:按年資逐級升等,對於學習力強及有才能者,無激勵效果,熱情終將為歲月所澆滅;亦難吸引一流人才加入公職。
3.改進方式
(1)有關應考資格:參酌各國考試制度,如德國即重視工作經驗,將工作年資納入應考資格,尤其是高等以上考試,該考試錄去人員皆為各部門重要之行政人員,對人民影響力極大,倘無一定社會歷練,將置人民於水火之中。
(2)有關考選用人:廢除考試院,將考試權回歸行政權,恐極為艱難,然部分授權行政機關考選用人似無不可,如一定層級以下人員由用人單位甄補,高階文官則由考試院統一考選。
(3)有關升等:
甲.現考績法修正草案之考績比例仍有失妥當,列甲等者以百分之五十為限,施行後可想而知,各機關每年至少將有百分之五十人一樣「優秀」,不患寡,患不均,仍建議酌減列甲等之比例。
乙.薦任升官等考試宜降低錄取百分比,在考績法未合公平公正前,得刪除考試分數採計考績之規定,以增加本考試之鑑別力。
丙.訓練部分,參酌各國得加入於他機關或民間機構實務訓練之內涵,且我國文官國家學院目前仍屬機關,不似英國以政署型態辦理,其須自負盈虧,則提升辦訓效果,故我國或能參採將文官國家學院法人化。
丁.升等時間攏長部分,得參考英國快速晉升發展方案,另闢升遷管道,如招收一批年齡35歲以下之年輕人,經嚴格訓練並實習後,篩選納入特殊升遷系統。另加強專案考績之效果,對有重大功績或績效優良者,得據此升一至二職等。
(二)陞遷
陞遷本為任用之內涵,我國將之獨立為另一法律規範,將陞遷程序予以法制化,有助更公平合理之任使管理措施,並有效補充任用法之不足,尚無前項任用制度之重大缺失,雖仍有陞遷不公等負面新聞,此係事在人為,蓋機關用人自有賦予裁量空間之必要,如陞遷法規定得將證照列為加分項目,惟評分者不知該證照對相關業務之意義,自不予重視;故陞遷之缺失不在立法,而在執行者之才能。

詳解 提供者:【高考18名】擂茶阿寶

()升遷制度:

1.口袋名單非議:

升遷法賦予機關首長甚大權限,除能決定甄補方式(外補或內陞途徑),就甄選委員會作出之候補人選不滿,得依原程序退回,再依其他面試、團體施測等適法方式辦理;據此,首長倘有內定名單可不斷依前揭方式要求重新辦理直到滿意結果。

2.內陞、外補比例未訂:

二制併行,可汲取所長、去其所短;而觀察現行高階文官甄補傾向內陞制,組織因缺乏新血加入致恐喪失活力與創新力,不利於組織新陳代謝運作,故我國之文官制度與興革方案即建議,薦任以上職缺訂立內陞、外補之辦理比例(:四分之一),並允許特殊機關例外規定。

3.缺乏快速升遷方案:

服務年資仍影響我國升遷制度之重要因素,其不利與私部門競爭有限之優秀人才,故能仿效英國,設立一個縮短俸級、職等級距與晉升時間之升遷方案,實為關鍵,我國現草擬於考績法增列優等之考績等次,並給與高考二、三級考試及格並考列優等人員能優先陞認機會。

()任用制度:

1.考試制度缺乏實效性:

公務人員考試最令人詬病,即考科繁多且部分與實務所需脫節,致影響有能者應考意願;又高考三等以下考試,非分試、分階段辦理,一試及第方式有僥倖上榜之虞。另外,應考資格氾濫無鑑別度,且多無工作經驗與實務歷練之要求,淪為理論缺乏實務能力者。

2.永業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