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遭C追償後,不可就其遭追償金額向A求償:
1.按破149,破產債權人依破產程序已受部分清償者,其餘未能受清償之債權部分,請求權視為為消滅,顯示情形,每一破產債權人既均按其債權額獲償10%,則其於未能受償之債權部分請求權視為消滅,故C原不應向B請求未能受償其於債權數額。
2.然C另向B請求未能受償其於債權數額成功後,按民281,A係因破149而免責,則無民法281I適用,B僅得依民281II承受C之債權,但因C對A請求權已視為消滅,故B於遭C追償後,不可就其遭追償之金額向A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