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日商 Forever Corporation 為國內、外著名之相機製造商(以下簡稱 A 公司),自
1980 年創立公司。其相機使用著名之「Forever」商標,行銷全球。A 公司於 1990
年向我國經濟部登記「常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為其在臺灣子公司之名稱,並向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登記「Forever」、「常青」與「長青」商標,指定使用於相機
等電子商品,已為國內相關事業及消費者所普遍認知。
長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B 公司)為中部地區一間代工製造嬰兒食品之公
司,並無自有品牌。由於其主要業務為外銷,平日對外均以「Sunny Baby Food
Corporation」為名,其中文公司名稱僅對內與公家機關、國內廠商等行政作業流程
中使用。
A 公司認為 B 公司侵害其商標權,故提起訴訟,請求停止使用「長青」作為中文名
稱特取部分,並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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