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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年身障特考三等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50188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5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試附理由解答下列諸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⑶甲食品公司出賣咖啡貨品一批,買受人乙遲不支付買賣價金,甲對乙之價金請求 權若經取得勝訴之確定給付判決,其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若干?(6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fox3108

(一)民法§127,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產品之代價請求權,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同法§137,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因起訴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不滿5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5年。

(二)本題,甲公司對乙之價金請求權,原為2年時效,若經取得勝訴之確定給付判決,其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不滿5年,依民法§137,其中斷而重新起算之時效期間應為5年。

詳解 提供者:懵杯子
(一)按民法第12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其請求權為二年。本文中咖啡貨品屬商人商品故其請求權為二年。 (二)次按第129條第1項規定,因請求、承認、起訴後,消滅時效中斷。本案因甲上訴,故成立時效中斷。 (三)再按第137條之規定,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按本文敘述,甲之上訴業已完成,故按第137條之規定,其時效重行起算,時效為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