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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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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 100-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45326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六、A 公司僱用之司機甲及 B 公司僱用之司機乙,分別駕駛各該公司之大客車,於民國 96 年 11 月間因過失侵權行為,致丙受傷,經法院認定甲乙各負有百分之五十之過 失責任,判決甲乙應連帶給付丙新臺幣四百萬元,A 公司應與甲負連帶責任,B 公 司應與乙負連帶責任確定。A 公司於民國 98 年 10 月 10 日,依上開確定判決給付 丙四百萬元。問:
⑶若第一審法院判決 A 公司之請求全部勝訴,B 公司不服,聲明上訴,其理由表示 伊對丙無共同侵權行為,自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A 公司全部清償後,即不得依 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向伊求償等語。司機乙則未聲明不服,此時,B 公司之上訴 效力是否及於司機乙?該上訴效力之認定是否會因 B 公司上訴之有無理由而受影 響?(25 分)
相關申論題
⑴本案甲乙間關於 A 房地之贈與契約,其發生效力之時間究竟為何?(15 分)
#152129
⑵本於上列事實,乙之請求權有無理由?(15 分)
#152130
⑶若乙之請求權有理由時,則丙可對甲主張者,究係屬債務不履行責任抑或為權利 瑕疵擔保之責任?(15 分)
#152131
⑴大樓建築完成時,建商將 A 號 1 樓規劃為十個攤位,每個攤位的所有人均領有記 載 A 號 1 樓區分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十分之一之所有權狀。甲購得三個攤位,所有 權狀記載為 A 號 1 樓區分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十分之三。丁擬購買 A 號 1 樓全部 攤位,與其餘七個攤位之所有人簽訂買賣契約,但甲認為丁出價太低,拒絕出售。 試問:攤位是否為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甲有無優先承購權?(20 分)
#152132
⑵乙為 A 號 7 樓之區分所有權人,其前手於 A 號之屋頂平台搭建鐵屋,經民國 82 年 住戶大會決議免予拆除。丙後來購買取得 B 號 7 樓之區分所有權,認為乙之鐵屋 影響屋頂平台之使用,乃請求乙予以拆除,試問:丙之請求有無理由?(25 分)
#152133
⑴丙、戊之主張各有無理由?(20 分)
#152134
⑵丙、戊對乙有無權利得以主張?(10 分)
#152135
⑶甲對戊之畫作所為之處分,是否有效?甲死亡後,有無變化?(15 分)
#152136
⑴甲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系爭土地應按 A 案所示方法分割,被告應協同原 告辦理分割登記並交付原告分得部分之土地。」法院審理結果,認系爭土地應依 如 B 案所示方法分割,應為如何之判決?(10 分)
#152137
⑵法院審理時,發現乙於訴訟繫屬前即已死亡,其繼承人為甲、丁二人,於訴訟有 何影響?如乙係在訴訟進行中死亡,有何不同?(15 分)
#15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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