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六、A 公司僱用之司機甲及 B 公司僱用之司機乙,分別駕駛各該公司之大客車,於民國 96 年 11 月間因過失侵權行為,致丙受傷,經法院認定甲乙各負有百分之五十之過 失責任,判決甲乙應連帶給付丙新臺幣四百萬元,A 公司應與甲負連帶責任,B 公 司應與乙負連帶責任確定。A 公司於民國 98 年 10 月 10 日,依上開確定判決給付 丙四百萬元。問:

⑶若第一審法院判決 A 公司之請求全部勝訴,B 公司不服,聲明上訴,其理由表示 伊對丙無共同侵權行為,自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A 公司全部清償後,即不得依 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向伊求償等語。司機乙則未聲明不服,此時,B 公司之上訴 效力是否及於司機乙?該上訴效力之認定是否會因 B 公司上訴之有無理由而受影 響?(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