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態之會計報告:表示一定日期之財務狀況。 會計法第23條, 靜態報告應按其事實,分別編造左列各表: 一、平衡表。 二、現金結存表。 三、票據結存表。 四、證券結存表。 五、票照等憑證結存表。 六、徵課物結存表。 七、公債現額表。 八、財物或特種財物目錄。 九、固定負債目錄。
依據會計法第23條第二項之規定,靜態報告應按其事實,分別編造左列各表: 一、平衡表。 二、現金結存表。 三、票據結存表。 四、證券結存表。 五、票照等憑證結存表。 六、徵課物結存表。 七、公債現額表。 八、財物或特種財物目錄。 九、固定負債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