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該機關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應依現送審計機關。審計機關如發現該分配預算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者,審計機關應以糾正之。
審計法35條
各機關已核定之分配預算,連同施政計畫及其實施計畫,應依限送審計機關;變更時亦同。
前項分配預算,如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者,應糾正之。
審計法#35「各機關已核定之分配預算,連同施政計畫及其實施計畫,應依限送審計機關;變更時亦同。
前分配預算,如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者,應糾正之。」
依據審計法第36條之規定,各機關已核定之分配預算,如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者,應糾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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