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保之預防保健服務的提供對象如下:
一、兒童預防保健服務:
(一)未滿一歲給付四次,每次間隔二至三個月。
(二)一歲以上至未滿二歲給付二次。
(三)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給付乙次。
(四)三歲以上至未滿四歲給付乙次。
(五)四歲以上至未滿七歲給付乙次。
二、成人預防保健服務:
(一)四十歲以上至未滿六十五歲,每三年給付乙次。
(二)六十五歲以上,每年給付乙次。
(三)三十五歲以上且罹患小兒麻痺者,每年給付乙次。
三、婦女子宮頸抹片檢查:
三十歲以上,每年給付乙次。
四、孕婦產前檢查:
(一)妊娠第一期:於妊娠未滿十七週,給付二次。
(二)妊娠第二期:於妊娠十七週至未滿二十九週,給付二次。
(三)妊娠第三期:於妊娠二十九週以後,給付六次。
五、兒童牙齒預防保健服務:
未滿五歲之兒童,每年至多給付二次,每次間隔一百八十天以上。
六、婦女乳房檢查服務:
五十歲以上至未滿七十歲婦女,每二年給付乙次。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利於本保險而配合採行之預防保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