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法第5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郵政儲金及匯兌事務,對中華郵政公司所為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立法旨意:
本條文之立法旨意係在便利人民用郵、加速郵件運遞及降低營運成本,是否受監護之宣告,無法逐一辨認查詢,亦將有失交通迅速流場之旨意,故為廣大民眾通信之便利與安全,一概視為有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