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內部人(例如董事),為規避法律之目的,有時會「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即為俗稱之「人頭」。請問依據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倘欲證明乙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甲所利用之「人頭」,應證明那些要件?(10分)

詳解 (共 9 筆)

10402027
10402027
詳解 #1777722
2016/09/11
依構成要件來說 須證明 1.乙是否與甲有私底下之交易行為,並甲使用乙之名義進行非法買賣股票行為 2.乙是否接收甲所提供之內部消息進行買賣行為 3.甲是否因提供乙之買賣資訊而使雙方或甲方獲利
sannia
sannia
詳解 #1787967
2016/10/20
交易明細.資金往來.電話紀錄
hotors
hotors
詳解 #1724259
2015/12/04
Sif
Sif
詳解 #1737936
2016/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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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卜
陳卜
詳解 #1724326
2015/12/05
Dundun Cheng
Dundun Cheng
詳解 #1724924
2015/12/08
上官忍
上官忍
詳解 #2479742
2017/11/08
「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依證交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 係指同時具備下列要件: 1.直接或間接提供股票與他人或提供資金與他人購買股票。 2.對該他人所持有的股票,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的權益。 3.該他人所持有股票的利益或損失全部或一部歸屬於本人。
Maggie Chiang
Maggie Chiang
詳解 #2826012
2018/05/31
戈89爽!
Chiung Ting Shih
Chiung Ting Shih
詳解 #3458268
2019/07/03
不知道
(共 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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