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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年第1次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測驗 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含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及自律規範)#20697
科目:證照◆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1.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內部人(例如董事),為規避法律之目的,有時會「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即為俗稱之「人頭」。請問依據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倘欲證明乙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甲所利用之「人頭」,應證明那些要件?(10分)

詳解 (共 8 筆)

詳解 提供者:10402027
依構成要件來說 須證明 1.乙是否與甲有私底下之交易行為,並甲使用乙之名義進行非法買賣股票行為 2.乙是否接收甲所提供之內部消息進行買賣行為 3.甲是否因提供乙之買賣資訊而使雙方或甲方獲利
詳解 提供者:sannia
交易明細.資金往來.電話紀錄
詳解 提供者:hotors
詳解 提供者:S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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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陳卜
詳解 提供者:Dundun Cheng
詳解 提供者:上官忍
「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依證交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 係指同時具備下列要件: 1.直接或間接提供股票與他人或提供資金與他人購買股票。 2.對該他人所持有的股票,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的權益。 3.該他人所持有股票的利益或損失全部或一部歸屬於本人。
詳解 提供者:Maggie Ch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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