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1)三,(2)一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5條 妥實連接施工架間隔垂直5.5、水平7.5、第五項)
雇主為維持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穩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不得與混凝土模板支撐或其他臨時構造連接。
二、對於未能與結構體連接之施工架,應以斜撐材或其他相關設施作適當而充分之支
撐。
三、施工架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方向以不超
過五點五公尺,水平方向以不超過七點五公尺為限。但獨立而無傾倒之虞或已依第五
十九條第五款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四、因作業需要而局部拆除繫牆桿、壁連座等連接設施時,應採取補強或其他適當安
全設施,以維持穩定。
五、獨立之施工架在該架最後拆除前,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之踏腳桁不得移動,並使之
與橫檔或立柱紮牢。
六、鬆動之磚、排水管、煙囪或其他不當材料,不得用以建造或支撐施工架及施工構
臺。
七、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基礎地面應平整,且夯實緊密,並襯以適當材質之墊材,
以防止滑動或不均勻沈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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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三款之板長,於狹小空間場所得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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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垂5575管5555, 框98., 拆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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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架垂直不>5.5m,水平不>7.5m,
單管施工架垂直不>5m,水平不>5.5m,
框式垂直不>9m,水平不>8m,
施工架拆前,至少1/3踏腳桁不動
1/3 踏腳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