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會法第 28 條:「農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某農會屆次選舉結果,其中一陣營獲得會員代表多數席次,於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時,提案審查對方陣營會員之資格,並於決議除名後直接出會,試問可否?理由何在?
不可以。依照農會法第 17條規定,會員代表大會對會員除名處分,需會員「有違反農會法行為,或不遵守章程或代表大會決議,直接危害農會,情節重大者,應予除名」之情事,方可為之。
除此之外,依照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25條第 1款及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 9條等規定 , 會員入會及出會之審定,為理事會之職權;農會會員經理事會審定入會後,應維持會員資格不得中斷。會員喪失會員資格者,理事會應予審定出會,此為農會法相關法規賦予理事會審查會員資格之職權。
因此,除名以外會員資格喪失之一般出會,會員代表大會無議決之權利, 應交由理事會依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相關規定依事實加以審認。又會員除名處分議案,應由理事會提案,並須餞行讓當事人陳述意見之程序,其決議需經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並應專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執行。
因此會員代表提案審查會員除名出會, 不但不符程序要件 ,其決議亦沒有即刻之執行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