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我國《憲法》的規定,法律是由立法院制定或修正。我國的立法過程採三讀程序, 從法案提出、一讀、委員會審查、二讀、三讀,直至總統公布施行等立法行為,均十 分慎重。而為求慎重圓滿,乃有「復議」與「覆議」的制度設計,請就二者之區別申 述之。

詳解 (共 3 筆)

李逍遙
李逍遙
詳解 #2638895
2018/02/25
覆議、復議、附議 ▓【覆議】====◎...
(共 25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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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酥含
吳酥含
詳解 #2676454
2018/03/17
定義發動主體客體覆議行政院對於立法院...
(共 23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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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書卷
拿書卷
詳解 #3210586
2019/02/22
復議:立法院對於前次開會決議認為有不當或錯誤,可於同一會期當中,經20人連署或附議,舉出不同理由,提出再審議。 覆議:行政院對於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條約案、預算案,認為窒礙難行時,經總統核可,可移請立法院重新審議。行政院送達15日內,立法院必須以全院會之記名投票表決,維持原決議者,若有超過二分之一以上的立法委員,則維持原決議;若未達二分之一者,則該決議失效;逾期未決議者,原決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