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的定義
顧名思義,它同時兼具有「藝術性」與「公共性」的特質。它具有屬於這個空間、這個地點、這個時代的獨特性,並且是藉由「藝術家」(藝術創作)、「公共空間」以及「民眾參與」三者,在「政府及專業者」提供適當的支援下,共同開展的「藝術」、「生活」與「文化」之「社會運動」。
公共藝術如何定義?各界看法不同
哥定(A. Goddin)曾在《美國藝術》(Art in America) 雜誌上提出兩個定義:「第一、公共藝術訴諸廣泛的觀眾,常係由它的規模與設置狀況來決定;第二、它處理的是具有認知可能性的社會意義的主題」。紐約市藝術協會的公共藝術委員會會長弗利曼(D. Freedman),在其《公共雕塑》一文中( Public Sculpture)所定的基準是:「第一、具有高度的審美水準;第二、規模;第三、與公眾的關係。」 波士頓當代美術研究所(Institute of Contemporary Art)對公共藝術的定義比較寬鬆,他們說:「公共藝術的定義是由人們能否接近他來決定」,「普通談到公共藝術乃是指戶外的藝術」。
在我國方面,依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公共藝術設置作業參考手冊》所指,「公共藝術是一個發展中的概念,從廣義的方面來看,指的是發生在公共空間且能與周遭環境互相配合的各式各樣藝術創作;狹義地說,就是根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所擬定,並經立法通過之『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運用公有建築物百分之一經費和大型公共工程的部分經費,在公共空間中完成藝術品之設置;其藝術品的種類相當廣泛,表現形式也各異其趣。」(文建會,1998)
公共性、藝術性、在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