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建設設置與需求越趨重要之際,BOT可謂政府許多重大公共建設所採用的技術之一。關於BOT的意涵以及其評價,茲依題意,分述如下:
(一)BOT的意涵
所謂的BOT是指"興建(Build)、營運(Operate)、移轉(Transfer)"。而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法"之規定,可將BOT定義為"由民間投資興建並為營運,待營運期屆滿將該建設之所
有權歸還給政府"。而其特性如下:
1.BOT的財務負擔與風險,由政府移轉給民間投資者承擔。
2.BOT計畫可將政府的投資金額降至最低,可以緩和政府的財政負擔,並將有限的資源運
用到其他更需要的建設上。
3.BOT計畫吸引民間投資的誘因為"利潤"與"商機"。
4.BOT計畫的財力來源為民間投資者。
(二)BOT模式的評價
1.優點
(1)BOT計畫的興建成本完全由民間投資者承擔,此可充分降低政府的財政負擔。
(2)政府可在有限的資源及較短的時間內,同時發展許多需求更為迫切之建設計畫。
(3)在政府的監督下,透過民間的技術,可以有效地提升政府公共建設計畫之進行效
率。
2.缺點
(1)在BOT模式中,由於民間承擔建造期及營運期的風險,是以建設計畫必須要有足夠
的誘因方能吸引民間投資。
(2)由於民間受到籌措能力之限制,是以財務計畫必須要具可信度,且備償債能力。
(3)由於BOT模式中民間參與過多,參與者基於將本求利的因素,一旦經營績效不佳
時,則容易有履約上的困難,造成服務中斷與不穩定性。
(4)促參契約的訂定往往過於模糊,而政府又擁有過高的解釋權,造成業者的投資意願
降低。
(5)促參模式中存在著太多的未來不確定性,增加政府與業者彼此營運的風險,容易導
致經營的失敗。
基於上述,我們可以知道BOT並非萬靈丹,倘若政府行政體系遲緩、公共管理能力不佳,則BOT必然漏洞百出,甚至產生利益追逐與權力掛勾的結果。
(一)BOT模式之定義 BOT模式亦即由民間籌措資金進行建設(BUILD),而政府特許由民間公司於一定年限內擁有其經營權(OPERATE),以回收成本獲取利益,等期限屆滿後,便將其經營權移轉(TRANSFER)給政府。 (二)BOT模式的優缺點 1.優點 (1)建設成本轉由民間負擔,可減輕政府的財政壓力。 (2)能在資源和時間均不足的情況下,同時推動多項必要的公共建設。 (3)可藉由民間的管理技術,提升公共建設的運作效率。 2.缺點 (1)需設法備齊較大的誘因,以吸引民間企業進行投資。 (2)因為民間公司的籌資能力有限,所以需審慎評估競標者的財政能力。 (3)履約能否順利得視營運績效而定,從而使其成功率受到限制。 (4)契約的解釋權掌握在政府手上,從而使業者有所顧忌,而降低與政府合作的意願。 (5)政府往往在契約中刻意縮短年限,使業者因難以回本、獲利,而減少其投資和履約的意願。 (6)不確定因素太多,加大其營運風險。
(一)、BOT之意涵
---為公司協力的一種方式,意指政府與民間廠商協力進行公共建設的開發計畫,政府提供土地,廠商則籌畫資金與建設,建設完成後給予廠商一定時間的特許經營權作為回饋,待時間過後再收回國有,其具有以下三個步驟
1.B---興建
2.O---營運
3.T---移轉
(二)、BOT之優點
1.政府與民間分擔風險
2.協助經濟之活絡
3.使政府降低興建成本
(三)、BOT之缺點
1.可能淪為官商勾結
2.廠商須有完成建設的能力與意圖
3.常有法規不備的疑慮
新公共管理當中有數種公私協力的方式,例如民營化、外包、BOT等等,BOT是建設、營運、移轉這3步驟的縮寫,政府常用在重大公共建設上,以彌補政府經費的不足與引進民間企業的技術。 BOT意涵 如開頭所述,BOT是建設、營運、移轉這3步驟: 建設:政府與民間合作辦理大型開發,土地多由政府提供,民間公司進行建設。 營運:建設完成後政府委由民間公司營運一定時間,私企業從中獲利並提供回饋金給政府。 移轉:委託營運期過後,私企業營運權移轉回政府。 BOT優點及缺點 優點:減少政府興建資金壓力、引進民間企業技術、減少建設與營運初期風險 缺點:建設與營運期間民間公司管理不當有倒閉風險、移轉期時公共建設已老舊需要更新維護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