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公司為上市公司,分別持有B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1%及C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49%。 經查B公司及C公司分別設有五席董事,A公司並依公司法第27條第2項指派代表人甲、 乙、丙三人擔任 B 公司及 C 公司之董事,由甲擔任 B 公司及 C 公司之董事長。若 A 公司 基於留才需要,由董事會決議後,即對 A 公司及 B 公司之員工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是否合法?又在 A 公司無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未公開消息下,C 公司依法得否於證券市 場買入 A 公司之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