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職安設施規238
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設施規230
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堅固之構造。
二、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
三、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75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
四、有安全之防滑梯面。
雇主不得使勞工以合梯當作二工作面之上下設備使用,並應禁止勞工站立於頂板作業。
設施規229
雇主對於使用之移動梯,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具有堅固之構造。
二、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現象。
三、寬度應在>=30公分。
四、應採取防止滑溜或其他防止轉動之必要措施
設施規37
雇主設置之固定梯,應依下列規定:
一、具有堅固之構造。
二、應等間隔設置踏條。
三、踏條與牆壁間應保持>=16.5公分以上之淨距。
四、應有防止梯移位之措施。
五、不得有妨礙工作人員通行之障礙物。
六、平台用漏空格條製成者,其縫間隙<=3公分;超過時,應裝置
鐵絲網防護。
七、梯之頂端應突出板面>=60公分。
八、梯長連續超過6公尺時,應每隔9公尺以下設一平台,並應於距梯底2公尺以上部分,設置護籠或其他保護裝置。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未設置護籠或其它保護裝置,已於每隔六公尺以下設一平台者。
(二)塔、槽、煙囪及其他高位建築之固定梯已設置符合需要之安全帶、安全索、磨擦制動裝置、滑動附屬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以防止勞工墜落者。
九、前款平台應有足夠長度及寬度,並應圍以適當之欄柵。
前項第七款至第八款規定,不適用於沉箱內之固定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