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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年就業服務乙級第3次 術科#15586
科目:技檢◆就業服務-乙級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2.、甲為外籍製造工,因其雇主乙未依約給付工資而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經撤銷聘僱許 可且行蹤不明期間,某日由丙介紹帶至丁所開設之地下工廠從事工作,當日即被警方查 獲。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丙與丁各違反哪些就業服務法之規定?(4 分) (二)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遣送甲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前述人員中應負擔 者之前後順序為何?(4 分) (三)承上,該費用可由何種基金先行墊付,再通知應負擔者限期繳納?(2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nipo
(一) 丙:45條任何人不得媒介非法外國人工作,處10~50萬罰鍰。 丁:57條1款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15~75萬。 (二) 非法聘僱之雇主或非法媒介-->可歸責之雇主-->該外國人 (三) 就業安定基金
詳解 提供者:雨中漫步
(一)丙:不得媒介外國非法為他人工作。
      丁: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1.非法容留、聘僱、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者---丙和丁
       2.遣送事由可歸責之雇主---乙
       3.被遣送之外國人---甲
(三)先由就業安定基金墊付,如不繳納送強制執行。
詳解 提供者:Chun Jung Yu
(1) 丙:就業服務法,不得非法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丁:根據就業服務法,未經許可不得非法僱用,他人申請的外國人 (2)遣送甲的必要費用: 第一順位丁丙 第二:乙 第三:甲 (3)就業安定基金,再通知負擔者限期繳納
詳解 提供者:陳君如

丙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丁違反-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為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非法容留、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丁)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丙)
遣送事由歸責於雇主(乙)
被遣送之外國人(甲)

屆期未繳納;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