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甲為外籍製造工,因其雇主乙未依約給付工資而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經撤銷聘僱許 可且行蹤不明期間,某日由丙介紹帶至丁所開設之地下工廠從事工作,當日即被警方查 獲。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丙與丁各違反哪些就業服務法之規定?(4 分) (二)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遣送甲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前述人員中應負擔 者之前後順序為何?(4 分) (三)承上,該費用可由何種基金先行墊付,再通知應負擔者限期繳納?(2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一) 丙:45條任何人不得媒介非法外國人工作,處10~50萬罰鍰。 丁:57條1款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15~75萬。
(二) 非法聘僱之雇主或非法媒介-->可歸責之雇主-->該外國人
(三) 就業安定基金
詳解
(一)丙:不得媒介外國非法為他人工作。
丁: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1.非法容留、聘僱、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者---丙和丁
2.遣送事由可歸責之雇主---乙
3.被遣送之外國人---甲
(三)先由就業安定基金墊付,如不繳納送強制執行。
詳解
(1)
丙:就業服務法,不得非法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丁:根據就業服務法,未經許可不得非法僱用,他人申請的外國人
(2)遣送甲的必要費用: 第一順位丁丙 第二:乙 第三:甲
(3)就業安定基金,再通知負擔者限期繳納
詳解
丙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丁違反-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為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非法容留、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丁)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丙)
遣送事由歸責於雇主(乙)
被遣送之外國人(甲)
屆期未繳納;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