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性差別待遇(positive discrimination):
為1967年英國普勞頓委員會發表之報告書中,所提出的教育補助政策。此一詞彙是相較於「消極的排除造成教育不利因素」,運用積極性差別待遇,即強調積極地提供「教育文化不利者」較多的文化刺激及較豐厚的資源補助。
1. 政府:
教育優先區,即可視為「積極性差別待遇」的措施,針對「文化不利學區」,提供較多的文化刺激及資源補助,例如:給予該學區學校補助、修繕學區舊校舍、增加學區教師津貼……等。
2. 學校:
學校中實施的補救教學,也可視為積極性差別待遇,對於低成就學生給予額外的資源協助學生面對學習困難,提高學生學習動機。例如:課中補救、晨光教學、課後補救教學等。
3. 教師:
以特殊生來說,在班上對特殊生多一點的關注與陪伴,並在對學生的要求上有較大的彈性空間,調整孩子常規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