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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行政法#100029
科目: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學士後-行政法
年份:110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摘錄)
第 9 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
前項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第 15 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第 16 條
非電子遊戲場業之其他營利事業,不得就其營業場所,供他人設置電子遊戲機營業。
第 17 條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五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時以後進
入及滯留。
二、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八歲者進入。
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懸掛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四、於營業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營業級別及入場年齡限制。
五、不得於電子遊戲機使用真幣、信用卡、金融卡、現金卡、儲值卡或其
他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之電磁紀錄物或晶片;其娛樂用代幣
之大小、式樣或重量,不得與真幣相同或近似。
六、不得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
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執行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得請消費者出示年齡證明。
第 29 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
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為止。

申論題內容

2.某甲於取得級別證後但某甲又因多次多次容留國小學童於上課期間進入,而遭縣政府 依據管理條例第 17 條以及第 29 條規定裁罰二十萬元罰鍰命其限期改善,某甲拒不繳 交罰款,且以為這種狀況無法改善,遂繼續的放任學童進入,縣政府應該如何處理。 而此種狀況遭附近國小學童家長多次檢舉,縣長頗感壓力,遂要求以每次均處以最高 額度罰鍰逼迫其關閉。某甲對縣政府之裁罰處分提起訴願,你如果為某甲的律師怎麼 幫某甲救濟。(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