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須將身心障礙學生的課程規劃送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融入學校課程計畫後,再送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並陳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2)個別化教育計畫需經家長同意後確實執行,若有意見得再召開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修正;若仍有爭議時,應依據《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以書 面向學校提起申訴。
(3)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不通過達二次者,應再送 主管機關審議。若主管機關認為該委員會不通過之決定係無理由者,學校應 依該個別化教育計畫進行課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