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貴署函詢學生輔導法與學生輔導資料(含輔導紀錄)提供家長調閱、複印、修正或刪除等相關問題,詳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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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審究學校實務現場情形,當事人(學生)為在學學生身分,並持續接受輔導服務時(行政程序進行中),倘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而向學校申請學生輔導資料之閱覽時,即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申請閱覽卷宗;倘當事人非具在學學生身分(如畢業或其他原因離校等),過往在校所載錄之學生輔導資料已然確定(行政程序終止),除另案開啟行政程序者得依上開規定申請閱覽卷宗外,應依學生輔導資料之特性,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申請閱覽、複印、修正或刪除。
--->個人資料保護法
參考資料:請透過搜尋主旨瀏覽公文資料(貼網址不給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