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住宅、青年住宅、及合宜住宅,皆為我國為落實人民的居住正義。
1. 社會住宅: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之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只租不賣)
可分為三種:
2. 青年住宅:針對青年,在該縣市設籍、就學或工作有居住需求者。
3. 合宜住宅:為了改善以往國宅建築品質不佳的問題,由政府提供土地,低價賣給民間廠商,由民間廠商提供資金技術興建,承購需符合限定資格,提供無自有住宅的中低收入家庭以合宜價位購買。(由民間管理)
4. 國民住宅:由政府計劃,依左列方式,用以出售、出租、貸款自建或提供貸款利息補貼,供收入較低家庭居住之住宅:一、政府直接興建。二、貸款人民自建。三、獎勵投資興建。四、輔助人民自購。前項收入較低家庭之標準,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