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的簽訂,乃為我國民法所規定債權的契約之一,但因勞資雙方在權力及簽署勞動契約的對等性懸殊,故需要我國政府落實契約正義,保障勞動權益。而以下就個別勞動法制與集體勞動法制的相關規定論述之:
1. 個別勞動法制--勞動基準法:我國對於個別勞動權利的保障,主要透過勞動基準法給予規定。因為勞方在簽訂契約時,常常會被權力較大的資方給欺凌,而簽署不公平的勞動契約,故我國透過此法條,保障勞動者的每週與每日的最高工作時數、休假規定、及薪資等。
2. 集體勞動法規--勞動三權:雖然我國已透過法規保障個別勞動者的權利,但在爭取勞動者的相關權益時,若是僅以單一個勞動者的救濟與努力,難以撼動資方龐大的權力及資金,故我國特以以下三法,來規定勞方能以集體救濟的權力,來對抗資方不合理的對待,以保障勞動集體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