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財產之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則雙方剩餘財產差額,應平均分配。惟特有財產不再此限,例如:遺產繼承。
依民法第1030之1條之規定,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 慰撫金。
左列方式所取得之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差額內: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 二、慰輔金
民法第1030-1條規定,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客體財產之限制,有兩種。
一為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為慰撫金。此兩種財產因有附隨於人身之性質,故不屬於剩餘財產請求權得請求分配之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