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場所(以下簡稱轉出單位),除另有規定外,應於身心障礙者生涯階段轉銜前一個月邀請轉銜後生涯階段之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場所(以下簡稱轉入單位)、身心障礙者本人、其家人及相關人員,召開轉銜會議確定轉銜服務計畫,並填具轉銜通報表通報所屬轉銜窗口。 前項轉銜服務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身心障礙者基本資料。 二、轉銜原因。 三、各階段專業服務資料。 四、家庭輔導計畫。 五、個案身心狀況及需求評估。 六、個案能力分析。 七、未來服務建議方案。 八、轉銜服務準備事項。 九、受理轉銜單位。 十、其他特殊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