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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2 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含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及自律規範)#91562
科目:證照◆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3. 請敘述民國 107 年公司法修正後,有召集股東會權限之人及狀況。(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kakon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
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