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情境敘述:
為保障高速公路行車安全,有效降低駕駛人「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如跨越雙白實線、跨越槽化線、插隊等)之違規行為,內政部警政 署國道公路警察局(以下簡稱國道警察局)乃協請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以下簡稱高公局)於國道易壅塞出口匝道路段,建置高解析度攝影機(俗稱天眼),以自動化科技執法系統識別上開違規行為,經員警判 讀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規定,處以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
高公局以 108 年 12 月 23 日○○字第 0000000000 號函知國道警察 局,國道一號 52.7 公里機場系統南下出口匝道處之高解析度攝影機已增設完成,並自 109 年 1 月 20 日起開始啟用,因屬新設置監控系統, 爰請國道警察局協助加強宣傳,以避免駕駛人違規受罰。國道警察局局長遂指示該局交通科承辦,行文所屬第一至第九公路警察大隊,加強對駕駛人宣導上開路段已增設監控系統、交流道出口匝道常見違規行為及相關罰則,以有效降低違規情形。
問題:
假如您是國道警察局交通科本案承辦人,請以「簽稿併陳」方式, 將本案簽陳局長核定,並以該局最速件函(稿),函知所屬第一至第九公路警察大隊加強宣導,以有效降低違規情形,另副知高公局。(5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