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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 專技普考_消防設備士:消防法規概要#16035
科目:專技◆消防設備師(士)◆消防法規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42、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何謂「可燃性 高壓氣體處理場所」?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 應符合那些規定?違反規定時,有何處罰方式?試說明之。(25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提供者:曾柏豪
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係指從事下列場所 販賣場所:指裝於容器販賣液化石油氣之場所 檢驗場所:指負責檢驗營業用家庭用液化石油氣之檢驗場 串接場所:只場所串接可燃性高壓氣體 串接量達80公斤以上之場所
詳解 提供者:Yi Kuan Lee

一、何謂「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 第69條 一、販賣場所: (一)應設於建築物之地面層 (二)其使用之建築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1.牆壁應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 但與建築物其他使用部分的隔間牆,應為防火構造。 2.上層之地板應為防火構造。 其上無樓層者,屋頂應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 3.樑、天花板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三)電氣設備應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相關規定 (四)不得使用火源 二、容器檢驗場所: (一)應符合前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 (二)有洩漏液化石油氣之虞之設施,應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 (三)使用燃氣設備者,應連動緊急遮斷裝置

詳解 提供者:Chia-hsien Yen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何謂「可燃性 高壓氣體處理場所」?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testpaper.php?id=12777316&1519400330&noslave=1#ixzz57wjzmGns
詳解 提供者:一鼓作氣四等消防 (已上榜) 謝謝這個偉大的網站
70條
詳解 提供者:zxc771119
第 2 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 設備之設置標準及儲存、處理、搬運之安全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但因 場所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本辦法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構造 或設備,適用本辦法確有困難,於檢具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不在此限。
詳解 提供者:鄭為霖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之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有警戒、防爆照明設備。 二、設置漏氣警報。 三、設置效通風裝置。 四、採用不燃材料地面一層建築物,屋頂不燃材料,屋簷距離地面2.5公尺以上。 五、保持40度以下;防止日光直射。 六、灌氣、殘氣容器,分開儲存,直立放,不可疊放,採取防止容器翻倒等措施。 七、通路面積至少占儲存場所面積之百分之20以上。 八、周圍二公尺內,嚴禁煙火,不得存放可燃物質,但儲存場牆壁厚度九公分以鋼筋混凝土造構築防護牆者,不在此限。 九、避雷設備應符合 CNS 12872規定,周圍環境,無致生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十、不可帶產生火源機具進入。 十一、專人管理。 十二、供二家以上販賣場所使用者,平面配置圖,註明場所之面積、數量、編號及商號名稱等資料,並懸掛於明顯處所。 十三、場所專用,不放逾期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