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公司 01 年為因應暴增的海外訂單,需於擴充產能,並與乙公司多次商業協商簽訂 為期 5 年的廠房租賃合約,租賃期間為 02 年 1 月 1 日起,合約相關資訊如下:
•租金條件:甲公司須於每年 1 月 1 日支付年度租金$875,000。
•租賃誘因(補貼條款):為順利促成甲公司進駐,出租人乙公司於合約中承諾,將 代為負擔甲公司廠房改裝工程及搬遷費用總額之 50%。甲公司順利進駐後,於 02 年1 月 5 日正式支付廠房改裝費用$910,000 以及搬遷費用$140,000。同日,甲公司依 約向乙公司請款,並順利收到乙公司撥付之 50%補貼款$525,000。
甲公司無法輕易確定該租賃之隱含利率,經評估其增額借款利率為 10%。乙公司則 依據 IFRS16 評估該廠房之剩餘耐用年限及風險移轉狀況,將此租賃判定為營業租 賃。(提示:4 期、10%之普通年金現值為 3.169865;5 期、10%之普通年金現值為3.790786)試作甲公司 02 年初租賃開始日之分錄、02 年 1 月 5 日相關分錄、02 年 底租賃負債之後續衡量分錄、02 年底使用權資產之折舊調整分錄、02 年底租賃權益改良之折舊調整分錄及乙公司 02 年初收到租金。(每個分錄 2 分,共 1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