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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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木施架, 立柱間距<=2.5m,
搭接接頭搭接>=1m,
對接接頭補強材綑綁>=1.8m,
橫檔垂直間距<=4m, 最低位置<=地面3m,
水平橫擋接頭重疊>=1m,
踏腳桁用牆支撐,>=10公分深接觸面,
兩踏腳桁間距
<4cm厚, 間距<=1m
4~5cm厚, 間距<=1.5m,
5cm厚, 間距<=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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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營標54
雇主對於原木施工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立柱應垂直或稍向構造物傾斜,應有適當之排列間距,且不大於(1)二點 五公尺。
二、立柱柱腳應依土壤性質,埋入適當深度或襯以墊板、座鈑等以防止滑 動或下沈。
三、立柱延伸之接頭屬搭接式接頭者,其搭接部份應有(2)一公尺以上之長度 ,且
捆綁(3)二處以上,屬對接式接頭者,應以(4)一點八公尺以上長度 之補強材捆綁於
(5)二對接之立柱,並捆綁(6)四處以上。
四、(7)二施工架於一構造物之轉角處相遇時,於該轉角處之施工架外面,至 少應
裝(8)一立柱或採取其它補強措施。
五、施工架之橫檔應確實平放,並以螺栓、鐵鉤、繩索或其他方法使與立 柱紮結
牢固。橫檔垂直間距不得超過(9)四公尺以上,其最低位置不得高 於地面(10)三公
尺以上。
六、水平位置連接之橫檔接頭,至少應重疊(11)一公尺以上,其連接端應緊紮
於立柱上。但經採用特殊方法,足以保持其受力之均衡者,不在此限。
七、施工架上之踏腳桁,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平直並與橫檔紮牢。
(二)不用橫檔時,踏腳桁應紮緊於立柱上,並用已紮穩之(12)三角木支撐。
(三)踏腳桁之一端利用牆壁支撐時,則該端至少應有(13)十公分深之接觸面。
(四)踏腳桁之尺寸,應依預期之荷重決定。
(五)支持工作臺之兩相鄰踏腳桁之間距,應視預期載重及工作臺舖板之
材質及厚度定之。以不及(14)四公分厚之踏板構築者,間距不得超 過(15)一公尺;
以(16)四至(17)五公分厚之踏板構築者,不得超過(18)一點五 公尺;以(19)五公分厚
以上之踏板構築者,不得超過(20)二公尺。
八、施工架之立柱、橫檔、踏腳桁之連接及交叉部分,應以鐵線、螺栓或 其他適當
方式紮結牢固,並以適當之斜撐材及對角撐材補強。
2.5 m
1 m
2 處
1.8 m
2 對接
4 處
2
1
4 m
3 m
1 m
三角木
10 cm
4 cm
1 m
4 至 5 cm
1.5 m
5 cm
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