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雇主對於坡度小於(1)___度之勞工作業區域,距離開口部分、開放邊線或其 他有墜落之虞之地點超過(2)___公尺時,得設置警示線、管制通行區,代替護 欄、護蓋或安全網之設置。 設置前項之警示線、管制通行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警示線應距離開口部分、開放邊線(3)___公尺以上。 二、每隔(4)___公尺以下設置高度(5)___公分以上之杆柱,杆柱之上端及其 (6)____高度處,設置(7)___色或(8)___色之警示繩、帶,其最小張力強度至少(9)____公斤以上。
二、每隔(4)___公尺以下設置高度(5)___公分以上之杆柱,杆柱之上端及其 (6)____高度處,設置(7)___色或(8)___色之警示繩、帶,其最小張力強度至少(9)____公斤以上。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很重要 . 24 雇主對於坡度小於十五度之勞工作業區域,距離開口部分、開放邊線或其 他有墜落之虞之地點超過二公尺時,得設置警示線、管制通行區,代替護 欄、護蓋或安全網之設置。 設置前項之警示線、管制通行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警示線應距離開口部分、開放邊線二公尺以上。 二、每隔二點五公尺以下設置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杆柱,杆柱之上端及其 二分之一高度處,設置黃色或紅色之警示繩、帶,其最小張力強度至 少二百二十五公斤以上。 三、作業進行中,應禁止作業勞工跨越警示線。 四、管制通行區之設置依前三款之規定辦理,僅供作業相關勞工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