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
第 60 條
雇主對於單管式鋼管施工架之構築,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立柱之間距:縱向為一點八五公尺以下;梁
間方向為一點五公尺以下。
二、橫檔垂直間距不得大於二公尺。距地面上第
一根橫檔應置於二公尺以下之位置。
三、立柱之上端量起自三十一公尺以下部分之立
柱,應使用二根鋼管。
四、立柱之載重應以四百公斤為限。
雇主因作業之必要而無法依前項第一款之規定,而
以補強材有效補強時,不受該款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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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第 60-1 條
雇主對於系統式施工架之構築,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所有立柱、橫桿及斜撐等,應以輪盤、八
角盤或其他類似功能之構件及插銷扣件等
組配件,連接成一緊密牢固之系統構架,
其連接之交叉處不得以各式活扣緊結或鐵
線代替。
二、施工架之金屬材料、管徑、厚度、表面處
理、輪盤或八角盤等構件之雙面全周焊接、
製造方法及標示等,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4750 鋼管施工架之規定。
三、輪盤、插銷扣件及續連端之金屬材料,應
採用 SS400 或具有同等以上抗拉強度之
金屬材質。
四、立柱續連端應有足夠強度,避免立柱初始
破壞發生於續連端。
前項設置之施工架,雇主於提供使用前應確認
符合規定,並於明顯易見之處明確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