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缺氧症預防規則18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於每一班次指定缺氧作業主管從事下
列監督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並指揮勞工作業。
二、第十六條規定事項(氧氣濃度、有害氣體濃度)。
三、當班作業前確認換氣裝置、測定儀器、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安
全帶等及其他防止勞工罹患缺氧症之器具或設備之狀況,並採取必要
措施。
四、監督勞工對防護器具或設備之使用狀況。
五、其他預防作業勞工罹患缺氧症之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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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氧症預防規則16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於當日作業開始前、所有勞工離開作業
場所後再次開始作業前及勞工身體或換氣裝置等有異常時,應確認該作業
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硫化氫等其他有害氣體濃度。
前項確認結果應予記錄,並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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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氧規18
雇主使勞工於缺氧危險場所或其鄰接場所作業時,應將下列注意事項公告
於作業場所入口顯而易見之處所,使作業勞工周知:
一、有罹患缺氧症之虞之事項。
二、進入該場所時應採取之措施。
三、事故發生時之緊急措施及緊急聯絡方式。
四、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安全帶等、測定儀器、換氣設備、聯絡設
備等之保管場所。
五、缺氧作業主管姓名。
雇主應禁止非從事缺氧危險作業之勞工,擅自進入缺氧危險場所;並應將
禁止規定公告於勞工顯而易見之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