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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 115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工程總隊_新進職員(工)甄試試題_職員—四級工程師/助理工程師/助理管理師_共同科目:英文#144704(15題)

115年 - 115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工程總隊_新進職員(工)甄試試題_職員—助理工程師【機電工程】:基本電學#144703(50題)

115年 - 115 國立台北教育大學師資培育處_各類料教育學程暨小學雙語模組甄選複審試題:國語文#144702(35題)

115年 - 115 國立台北教育大學師資培育處_各類料教育學程暨小學雙語模組甄選複審試題:教育心理學#144701(2題)

115年 - 115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工程總隊_新進職員(工)甄試試題_職員—四級工程師/助理工程師/助理管理師_共同科目:自來水法規#144700(15題)

115年 - 115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工程總隊_新進職員(工)甄試試題_職員—四級工程師/助理工程師/助理管理師_共同科目:國文(作文)#144699(1題)

115年 - 115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工程總隊_新進職員(工)甄試試題_職員—四級工程師:自來水工程#144698(50題)

115年 - 115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_評價職位人員甄試試題_技術士化驗類:高中(職)分析化學及水質檢驗操作須知#144692(50題)

115年 - 115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_評價職位人員甄試試題_技術士工程類:高中(職)土木及水管埋設施工#144691(50題)

115年 - 115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_評價職位人員甄試試題_技術士操作類-乙(淨水、管線、水源)、技術士化驗類:高中(職)物理化學#144690(50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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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X 為某國立大學,Y 為教育部,L 為 X 之助理教授。L 因於 X 擔任教職屆滿 8 年未能順利升等,經 X 之系院校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自 103 學年度起不續聘,並由 X 通知 L。L 乃向 X 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下稱「教師申評會」)提出申訴,並經其作成評議書,認申訴有理由,撤銷系爭不續聘決議,由 X 另為適法之處置。X 不服其所屬之教師申評會的前開決定,乃向 Y 提起再申訴,經 Y 之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下稱「中央教師申評會」) ,認 X 之再申訴無理由予以駁回(下稱「系 爭再申訴決定」 ) 。嗣 X 以 Y 為被告,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之 訴,經該院裁定以 Y 所屬中央教師申評會所為之再申訴決定,「與一般 行政機關所受上級機關之訴願決定無異,原告自應服從主管機關之監督, 而無許可其對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之餘地」為由,駁回 X 之訴。X 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以抗告無理由,以裁定(下稱「系爭 裁定」)予以駁回確定。 嗣 X 不服,主張系爭裁定否定大學對不利其享有大學自治權之再申訴決 定,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以為救濟之權利,牴觸憲法第 11 條保障大學自 治及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乃向司法院聲請憲法解釋,並經司法院 憲法法庭作成 111 年度憲判字第 11 號判決。  請就上開事實,依司法實務、主要學說見解分析:何謂大學自治、大學自治之主體為何?Y 認 X 之再申訴無理由予以駁回之「系爭再申訴決 定」是否侵害 X 之大學自治?理由何在?(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