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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德文翻譯與寫作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細胞暨分子生物學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基礎熱傳學
最新試卷
115年 - 115 國立嘉義大學_獸醫學及管理碩士班招生考試試題_獸醫學系:基礎微生物學#143868(4題)
115年 - 115 國立嘉義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試題_特殊教育學系:特殊教育理論與評量實務#143863(6題)
115年 - [無官方正解]115 國立嘉義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試題_財務金融學系:統計學#143862(37題)
115年 - 115 國立嘉義大學_轉學生招生考試試題:普通物理#143859(16題)
115年 - [無官方正解]115 國立嘉義大學_轉學生招生考試試題_資訊工程學系:計算機概論#143857(14題)
115年 - 115 國立嘉義大學_轉學生招生考試試題_生命科學院:生物學#143855(6題)
115年 - 115 國立嘉義大學_轉學生招生考試試題_獸醫學系:生物學#143854(4題)
115年 - 115 國立嘉義大學_轉學生招生考試試題_獸醫學系:普通化學#143851(25題)
115年 - 11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甄試試題_專業職(一)-全類組:郵政三法概要(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金融科技知識#143838(60題)
115年 - 桃園國際機場空側駕駛許可證測驗試題-B (含C、D)類駕駛許可證試題115.7.2更新 是非題 151-197#143777(47題)
最新試題
複選題60. 以下何者可用以計算結構變形分析 (A)共軛樑法 (B)單位虛功法 (C)能量法 (D)傾角變位法 (E)彎矩分配法
複選題59. 下列有關拱之敘述何者為真 (A)拱之支承端一般常有可觀之水平推力 (B)拱除具樑之剪力和彎矩外,一般具有高軸力(壓力) (C)拱橋只適用於短跨度情況下 (D)拱橋之支承端若地質條件不理想,可採用繫桿以承受推力 (E)磚砌拱橋,亦是利用拱之軸向壓力結構特性
複選題58. 何者為桁架分析的基本假設 (A)所有節點為鉸接,且無摩擦力 (B)所有外力及自重均作用於節點上 (C)材料性質為彈塑性 (D)各桿件的中心軸在一平面上,並於節點相交於一點 (E)各桿件因應力產生的伸長、縮短,將使桁架產生變形,但由此變形影響各桿件之應力不加考慮
最新申論題
4. 求算以下半電池的電位(potential)為何?其中係將鎘電極浸泡在含 0.01M Cd2+的溶液中 (RT/F=2.568×10-2V,㏑ 10=2.303) Cd2++2e-⇌ Cd(S) E°= -0.403 V
(2) 1×10-7M NaOH 水溶液
(1) 5×10-2M NaOH 水溶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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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大雅家教-睿智數學及英文家教,王瑞志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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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數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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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大家數學的一些線索
最新主題筆記
公務員之權利義務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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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 行政法概要(含行政程序法):26章依考點系統整理,單元搭配對應試題
章節:
第 19 章 公務員關係、權利與義務
描述:
掌握忠實、守密、品位、服勤等義務及違反的懲戒懲處。
公務員服從義務
課程: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 行政法概要(含行政程序法):26章依考點系統整理,單元搭配對應試題
章節:
第 19 章 公務員關係、權利與義務
描述:
理解服從長官命令的要件、界限及違法命令的處理。
兼職經商限制、旋轉門條款與財產申報
課程: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 行政法概要(含行政程序法):26章依考點系統整理,單元搭配對應試題
章節:
第 19 章 公務員關係、權利與義務
描述:
掌握兼職經商禁止、離職後任職限制及利益衝突迴避。
最新討論
37. (A) many (B) some (C) any (D) few
140. (A) came along (B) came across (C) came through (D) came upon
245. (A) which (B) , which (C) where (D) , where
46 關於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撤銷訴訟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B)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 3 百元之裁判費 (C)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D)得由原告住所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4 有關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共用部分之修繕義務及費用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專有部分之修繕,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B)共用部分之修繕,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C)共用部分之修繕,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區分所有權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D)共用部分之重大修繕,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5 按公寓大廈之共有部分為區分所有人所分別共有。下列關於共有部分之使用、收益及處分權能之說明,何者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不符?(A)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B)共用部分得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但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不得約定專用(C)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應隨同專有部分一併移轉或設定負擔。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D)共用部分之拆除,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