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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公職◆法學
參考書:程怡-法學緒論
章節:Ch3.法律與國家及其他社會現象
主題:訴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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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編輯
程怡-法學緒論
Ch1.法學與法系
Ch2.法律體系與位階、法律與命令之基本概念
Ch3.法律與國家及其他社會現象
訴願法
適用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各罪
家暴法簡介
勞工職災認定與雇主賠償責任
Ch4.法律之淵源
Ch5.法律之類別
Ch6.法律之制定修正及廢止
Ch7.法律之效力
Ch8.法律之解釋
Ch9.法學之適用
Ch10.法律之制裁
Ch11.法律關係
主題:訴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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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選項 訴願法2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訴願法82 第 82 條 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第 82 條 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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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訴願
、
二個月
、
依法申請
、
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
定相當期間
、
應作為而不作為
、
指定相當期間
、
損害其權利或利益
、
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
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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