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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 安-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

主題:根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臺海兩岸同意在民事、刑事領域相互 提供那些協助?雙方對人員遣返、罪犯接返及移管有那些同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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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海峽兩岸共同打擊及司法互助協議」,是兩岸司法機構在犯罪情資交流、調查取證、執行民事仲裁、接返刑事判決確定人等方面進行互助的協議。(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及司法互助協議」有關民事及刑事之相關內容1.民事(1)送達文書    -雙方同意依己方規定,盡最大努力,相互協助送達司法文書。      -受請求方應於3個月內即時協助送達文書。    -受請求方應將執行結果通知請求方,並即時寄回證明送達與否之證明資料 ; 無法完成請求事項時,應說明理由並送回相關資料。(2)裁判認可以互惠原則與在不違反公共秩許及善良生風俗之情況下,方相認可及執行對方之民事判決及仲裁。2.刑事(1)合作範圍 -雙方同意採取措施共同打擊雙方均認為涉嫌犯罪的行為。     -雙方同意著重打擊下列犯罪:     涉及殺人、搶劫、綁架、走私、槍械、毒品、人口販運組織偷渡及跨境有組織犯罪等重大犯罪 ;         侵占、背信、詐騙、洗錢、偽造或變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等經濟犯罪;         貪污、賄賂、瀆職等犯罪;         劫持航空器、船舶及涉恐怖活動等犯罪;其他刑事犯罪。    -一方認為涉嫌犯罪,另一方認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會危害,得經雙方同意個案協助。(2)協助偵查雙方同意交換犯罪有關情資,協助緝捕、遣返刑事犯或刑事嫌疑犯,並必要時合作協助偵查、偵辦。(3)送達文書    -雙方同意依己方規定,盡最大努力,相互協助送達文書。    -受請求方應於3個月內,即時提供文書送達。    -受請求方應將送達結果即時通知請求方,並即時寄回送達證明,若無法完成請求事項,應附理由說明並送回相關資料。(4)調查取證雙方同意依己方規定相互協助調查取證,包括:證言及陳述 ; 提供書證、物證及視聽資料 ; 確定關係人所在地或確認其身分 ; 勘驗、鑑定、訪視、調查 ; 搜索、扣押。受請求方在不違反己方之規定,應盡量依請求方之形式提供協助。受請求方協助取得相關證據資料,應即時移交請求方。(5)罪贓移交雙方同意在不違反己方規定下,將犯罪所得移交給對方或對於移交事項提供協助。(6)人道探親 雙方同意及時通報對方人員被限制人身自由、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等重要訊息,並依己方規定為家屬探視提供便利。  (三)雙方對人員遣返、罪犯接返及移管之同意事項: 1.人員遣返: -雙方同意依循人道、安全、迅速、便利原則,在原有基礎上,增加海運或空運直航方式, 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並於交接時移交有關卷證(證據)、簽署交接書。 -受請求方已對遣返對象進行司法程序者,得於程序終結後遣返。    -受請求方認為有重大關切利益等特殊情形者,得視情決定遣返。    -非經受請求方同意,請求方不得對遣返對象追訴遣返請求以外的行為。2.罪犯接返(移管): 雙方同意基於人道、互惠原則,在請求方、受請求方及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均同意移交之情形下,接返(移管)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 (四)小結 隨著兩岸情勢的變化及經貿活動的頻密,兩岸交流樣態也日益增多,同時衍生許多法律糾紛及跨境犯罪問題,中國大陸常成為臺籍人犯藏匿行蹤逃避責任的天堂。然隨著兩岸於 2009 年 4 月 26 日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開啟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之新頁,共同打擊不法犯罪,維護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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