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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面對跨國犯罪,國際間有哪些原則以認定該犯罪之司法管轄權?若司法管轄權有競合 時,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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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法上關於國家管轄權的主張有以下幾項原則: 1.屬地原則或領域管轄原則凡犯罪行為地在某國之國境之內,則該國即有司法管轄權。2.屬人原則或國籍管轄原則凡犯罪行為人抑或被害人具有某國國籍,則該國具有司法管轄權,其中積極屬人原則即對本國公民擁有的管轄權 ; 消極屬人原則是以被害人所具有的國籍為基礎。3.保護主義或保護管轄權原則即為刑事案件中之被害人為某國公民,則該國具有管轄權,此原則為屬地原則之例外,但僅針對特定犯罪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安全、金融秩序等適用。4.普遍原則或普遍管轄原則依據國際習慣法針對海盜、空盜、人口販運、種族滅絕等罪行,各國皆有管轄權。 (二)跨國犯罪司法管轄權競合之處理1.對於同一個訴訟,有兩個以上法院均有管轄權時,即產生「管轄權競合」問題。由於目前沒有國際條約規定國際刑事案件之管轄權應為如何處理,惟大多是採以下方式進行,首先需判斷屬地原則,其次是由實際控制犯罪嫌疑人之國家有管轄權,然若犯罪嫌疑人所在地之國家不願或不能行使管轄權,且有相關合法管轄權主張者均向該國主張管轄時,目前國際法決定此種管轄積極競合衝突時,首先是衡量主張國家與案件間是否有足夠密切關係 ; 接著,妥協、相互尊重以及比例原則等,亦是解決此種跨國犯罪管轄權競合的必須考量要素。2.進一步說明,由於目前沒有國際條約規定國際刑事案件管轄權如何處理,犯罪行為、結果、國籍橫跨多國的犯罪事件,牽涉到國際法、各國國內法、政經實力與國際情勢,經常是各執一詞、各有理據,最後的管轄往往是透過各國政府基於國際慣例、各國之間的司法互助、引渡條約、個案協商等方式決定 。3.管見認為在國際法與習慣國際法尚未有普遍性之明確規則產生前,對於仍有爭議之案件藉由提交由中立之國際司法機制,如國際法院、國際海洋法庭等進行判決, 可能會成為最終的解決之道。 (三)小結:由於司法管轄權為各國家之主權展現,惟我國並未與其他國家簽署相關條約或協定下,對於跨國犯罪之管轄權競合問題,原則上仍以不侵犯他國主權為原則,以尊重、對等方式與他國進行協商。惟審酌個案協商時仍有難以解決之爭議問題,因此我國仍須強化政經實力,厚實外交手段,積極與他國建立刑事案件之司法互助合作,以有效打擊犯罪加強國際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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