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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行政程序之重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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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選題】甲公司從事肉品加工批發業務,於乙直軲市設有銷售門市, 某日乙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派員前往稽查, 並取樣檢驗,結果發現該公司銷售門市陳列之某類肉製品含有我國禁用之瘦肉精, 違反國家食品衛生標準, 要求店家立刻將該類肉製商品下架,並查封庫存,追查進貨來源. 甲公司認為其肉品來源可靠, 絕不含瘦肉精, 並未下架. 3日後, 乙直轄市政府衛生局繼續追蹤,發現甲公司未依要求下架該類肉製品, 遂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 對甲公司裁處新台幣3萬元罰鍰. 但甲公司自認該肉製品絕對符合標準, 質疑本件檢驗結果之正確性, 自行委託行政院衛生署認可之民間檢驗機構檢測, 並未於法定期間提起訴願.最後乙直軲市政府衛生局再次檢驗, 結果證實並未含有瘦肉精, 發現前次檢測方法錯誤而造成誤失. 請問: 對於新台幣3萬元罰鍰處, 甲公司依法得如何救濟? 「102退除役三等」   甲公司質疑乙政府檢驗之正確性,另找民間機構檢驗,以致逾法定救濟期間;後乙政府經重新檢驗亦發現前次檢驗方法錯誤造成誤失,故甲公司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向乙正府提行政程序的重開。以下依行程法第128條及其救濟方法說明之: (一)行政程序重開之事由: 1.行程法第128條規定:「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1)具有持續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變更。 (2)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 (3)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訂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2.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3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算起。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5年者,不得申請。 (二)行政程序重開之要件: 1.處分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均得為申請人。 2.受理申請之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3.須具備行程法第128條之各款事由。 4.申請人於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非有重大過失而未主張者。 5.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未逾3個月或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未逾5年。 (三)行政程序重開之救濟: 1.重開決定的法律性質: (1)行政程序之重開可分為二階段,第一階段決定是否准予重開,第二階段重開之後做成決定將原處分撤銷、廢止,或維持原處分。 (2)如果第一階段認為重開不符合法定要件,而拒絕重開,就沒有第二階段之程序。 (3)上述的決定,其性質上皆為新的行政處分(亦為第二次裁決的一種),受處分不利影響之申請人或第三人均可提起爭訟。 2.不服之訴訟類型: (1)若對准予重開之決定不服,當然應提起撤銷訴訟;若對不與重開程序或重開之後拒絕撤銷貨變更原處分,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2)行政程序之重開,僅需請求行政法院判命被告機關重開程序,至於重開之後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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